房屋租赁的合同

时间:2024-04-22 20:51:13
关于房屋租赁的合同汇编15篇

关于房屋租赁的合同汇编1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的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房屋租赁的合同1

甲方(转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____县腾达步行街 号商铺转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对该商铺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

第二条乙方承租后可以对商铺进行装修,在装修中不能改变或损坏房屋的现有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租赁期间甲方必须保证房东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合同到期后甲方必须保证同等条件下房东优先与乙方签订下一次的租赁合同不得再收转让费。

第四条甲方必须保证在乙方转租期间的商铺租金每年不变,租金为 元整,转租期满后甲方得保证房东按市场行情增减租金。

第五条由于乙方经营不善,不能继续经营时,乙方转让商铺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六条甲方需付清租赁商铺的租金才能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转租期间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转租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此处隐藏19068个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该法

第12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所以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决定着该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状况也不一样,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承租并准备用于经营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租赁合同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4日就此问题作出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

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关于房屋租赁的合同汇编1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